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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分享比例偏低的原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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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群体贡献巨大,但在全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分配却相对较低。本文对农民工群体应该分享的份额、其对经济增长成果分享比例偏低的原因及其后果展开分析。

 

  一、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应该分享的比例

 

  2001年-2005年,农村常住户中的农民工创造的GDP份额分别达到18.3%、20.0%、21.8%、22.6%、和24.0%,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达到21.8%、21.9%、21.9%、21.9%和21.9%。

 

  根据我国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全部国民可支配收入由三部分构成: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换句话说,即便全部国民收入是全体居民创造的,也不能全部分配给居民个人,居民必须承担政府和企业分配的份额。所以,尽管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很大,但农民工的分享份额只可能是其全部贡献的一个比例,从公平的角度,这个比例应该是全体居民收入占全部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根据全体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这里以GDP代替)的比例可以推得,2001年—2005年,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应该达到的比例,对应于贡献1,分别为11.7%、13.0%、13.9%、14.7%和15.7%(如下表中的应分享比例1);对应于贡献2分别为13,9%、14.3%、14.0%、14.3%和14.3%(如下表中的应分享比例2),分别相当于农民工群体实际分享比例的3.2倍、3.7倍、3.8倍、3.9倍和4.0倍或3.9倍、4.1倍、3.8倍、3.8倍和3.7倍。

 

  由此可见,比起农民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农民工对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明显偏低。

 

 

  二、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分享比例偏低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导致农民工个体收入偏低,是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分享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二元”结构理论,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部门中存在着大量隐蔽性失业。如果劳动力流动不受限制,那么,只要现代工业部门支付一个高于传统农业部门收入的工资,就能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给,直到工业部门将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全部吸收完,“二元”经济结构过渡到“一元”经济结构。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已经出现大量失业的情况下依然源源不断流向城市的现象。用发展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只能解释为,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零,这时只要工业部门需要,即便给出的收入再低,也可从农业部门中得到无限的劳动力。随着发展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认为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做出是否流向城市决策的是城市的预期工资。只要城市预期工资高于一个有保证的农村收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会在城市已经存在失业的情况下继续流向城市。

 

  我国传统农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现代工业部门多聚集在东部沿海。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中的隐蔽性失业不断地转为显性失业,大量的农民从中西部农村涌进东部城市打工。这一流动规模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达到高峰,形成“民工潮”。目前,全国有1亿多农村常住户劳动力和2500多万举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在城市打工,有1.3亿左右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中从事二、三产业的生产。同时,农村劳动力以平均每年近600万人(近5年平均)的速度向东部地区城市转移。流入城市的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城市工业部门的需求,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买方市场。企业主握有选择劳动力和决定工资的主动权,农民工则处于被动地位。为了扩大利润率,企业主尽可能压低农民工的工资。同时,我国中西部农村发展落后,农业比较收益太低,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的机会成本很小。尽管城市部门无法容纳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还是源源不断地涌进城市。因此,农村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决定了农民工的收入将长时间地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时,把劳动力的低价格当作惟一的竞争优势,是导致农民工收入低下的根本原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把劳动力的低价格当作竞争优势之一。有些地区在招商引资时甚至对外商承诺保证多少年劳动工资成本不变,以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利益。与中国外贸出口数据年年攀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正是我国上亿农民工较低的工资水平。调查显示,现在很多企业几乎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作为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的企业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党政领导担心一旦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导致投资者不愿意到当地投资。而另外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我国廉价劳动力绝对供大于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无力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就工资问题讨价还价。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我国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法制力度不够,违法的成本太低,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出于政绩考虑,对企业违法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局面使得守法的企业和不守法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必然促使更多的企业不遵守法律。

 

  (三)农民工技能和知识水平决定了他们大多在报酬较低的产业部门就业

 

  从产业链细分的角度来说,不同的环节或工序附加值是不一样的,大致呈现“U”型趋势。即居于产业链两头的研究开发、营销等环节创造的附加值最高,其次是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而初级零部件制造、组装等环节的附加值最低。据对北京、珠海、无锡等城市所做的调查,近80%的农民工只受过初中和初中以下的教育。同时,近5年内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农民不到总数4%。受自身技能水平的限制,农民工大多没有能力进行高附加值的创造,只能选择技术含量、附加值较低的产业环节就业。因此,农民工所获得的收入十分有限,最为典型的是在技术要求不高的“三来一补”行业。据深圳市的统计,农民工占到了“三来一补”待业中产业工人的90%。即使在服装制造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农民工也只能在第一线的服装加工环节就业,很少能够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服装设计等工作。在第三产业中,农民工尚不具备进入金融、证券、保险、通讯等知识密集型、生产型服务行业的能力,大多在一些低层次的如卫生、家政、餐饮等行业就业。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收入的原则使得作为简单劳动力的农民工只能得到较低的报酬。

 

  (四)不完善的制度因素导致农民工就业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对农民工的排斥使其即便有能力也无法进入高工资部门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参与者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招聘用人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但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法律保障。同时,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没能组织起强有力的工会,也使企业随意压薪、降薪成为可能。

 

  其次,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些制度和政策也阻碍着农民工工资的提高。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暂住证制度等,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就业时成为两种身份的公民,城市现代产业部门对农民工的排斥使农民工即便有能力也无法进入高工资部门。此外,大批农民涌进城市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就业竞争压力,国企改革造成大量工人下岗待业,更使这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一些城市实施了优先招聘下岗职工或对招聘下岗职工的企业进行高额补贴的政策。诸如此类的行政手段不仅成为企业压低农民工工资的“依据”,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更与我国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消除城乡差别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

 

  (五)就业不充分是农民工个体收入偏低的又一重要原固

 

  总体上,农民工就业不充分,平均每人每年在外工作仅8.1个月。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司的调查统计,2000年-2005年,农民工每年平均工作月份分别为7.7、8.1、8.0、8.1、8.3和8.2个月。而农民工一般是不享受假期待遇的,工作一个月有一个月工资,不工作就没有工资。而不像城市正式职工,就业是连续的,而且享受假期等各种待遇,加上奖励工资,每年实际工作可能在11个月左右,却能得到13个月左右的工资。农民就业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收入。

 

  三、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成果分享比例长期偏低的后果

 

  (一)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社会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从全国来看,收入最高的5%人群组的平均收入是最低的5%人群组的33倍。2004年,城镇居民中占人口20%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仅为7.4%,与1985年相比,降低了5.4个百分点;而占人口20%的高收入群体收入所占比重则达到41%,比1985年提高了11.6个百分点。与之类似,2004年农村居民中最低和最高收入群体比重分别为6.3%和43.4%,与1988年相比分别下降和上升了2.1和4个百分点。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已成为我国城乡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共性问题和共同难题。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的成果分享比例长期偏低,必然加剧财富向少数富人集中,扩大贫富差距,产生社会不公。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社会高度分化,如果不能加以有效纠正,将成为社会各种矛盾最主要的源头,社会稳定就会成为大问题。因此,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往往成为政府各项改革的核心。

 

  (二)降低消费率、扭曲投资、消费结构,不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农民工群体对经济增长的成果分享比例长期偏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消费,降低了居民消费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资率、消费率虽然出现了几次波动,但投资率基本上呈上升趋势,消费率基本上呈下降的趋势。到2005年,我国投资率上升到42.6%,为1978年以来27年中的次高水平;消费率下降为51.9%,是1978年以来27年里最低的水平。投资率上升、消费率下降引起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一是导致经济增长大起大落。从短期看,投资过快增长引起投资品、能源等部分物资供应以及交通运输紧张,导致相关产品价格过快上涨;从长期看,投资增长过快,部分行业生产能力显著扩张,由于消费增长落后于投资,部分行业可能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最终使得靠高投资维持的高增长难以维持,导致经济增长大起大落。二是导致银行呆坏帐的大量积累,危及国家金融安全,这方面东南亚金融危机是前车之鉴。三是投资增长过快,不仅消耗大量资源,而且对环境保护造成巨大压力,显然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四是陷入所谓的凯恩斯陷阱,通过大规模投资来刺激经济,而投资的边际产出下降,过剩的投资引发新一轮萧条,为刺激经济需要更多的投资,从而形成膨胀—萧条—再膨胀—再萧条的恶性循环,难以走出一条均衡发展之路。

 

  (三)阻碍农民工群体人力资本的积累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随着经济发展,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在提高,物质资本投资收益率在下降。重视和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人口素质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但远远覆盖不了各个阶层的需要。家庭和个人仍然是教育投资的主体。然而,农民工在支付了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后,几乎没有足够的收入进行教育和培训投资,自身的素质和技能始终难以得到提高。这既使农民工个人失去了更高收入的机会,形成了一个“低收入—人力资本积累不足—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也有碍于整个农民工群体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改善,无法满足我国今后产业结构升级对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

 

  (四)阻碍城镇化进程

 

  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政策及由此导致的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导致我国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目前,我国城镇化率为43%,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相比要低约10个百分点,与同等工业化水平国家比要低约20个百分点。这是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不快的重要原因。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着人均占有资源少、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的基本矛盾。因此,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要繁荣农村必须推进城镇化。而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经商,只是农民迈向城镇化的初始形式,如果这一步不迈出去,城镇化就没有经济基础。没有城镇化,也就不能建设一个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民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小康,便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

 

  (五)阻碍资奉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一直是在实行不平衡发展战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原有的设想是,当东部地区先发展起来后,资本就“应该”由东向西逐步实现梯度转移。但是,东部发展起来后,资本并没有向中西部转移,原因之一是东部的要素价格相对其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了。我国土地、矿产、能源等资源是国家垄断的,东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愁其供给;加之,大量的廉价劳动力送上门来,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又由农民工自己负担,东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不会转移其资本。如此下去,东中西部的差距只会继续扩大,不会缩小,共同富裕就成了一句空话。一旦提高东部地区的要素价格,包括提高农民工工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不得不想办法了。应对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进行资本转移,把资本转移到要素价格相对低的中西部地区,这是人们所期望的;二是就地不动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以降低企业成本,这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所需要的。可见,农民工工资偏低也阻碍了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


作者:严于龙 来源:宏观经济管理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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