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业集群理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截至2005年,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其中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保护民族精品,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支农”、“知识产权兴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集群理论与地理标志这样一个特定制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地理标志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而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反过来又会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本文将基于这种关联性来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的内在关联性
农产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走农业产业集群的道路,才能把资源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而地理标志为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价值平台。具体来说,农业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关联性:
1.优越的农业资源禀赋和悠久的人文品牌等准地理标志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准地理标志是指潜在的未经注册但是将来可以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业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很强的产业,农作物由于生长的特性,包括地质、气候、水文等内在的自然条件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类型、品质,使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再加上农产品储运的特殊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这种农业资源在地理空间分布的差异,决定了一些产业为了能充分利用农业资源这种准地理标志优势而集中到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形成农业产业集群。例如法国的香槟省、美国的玉米带。从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发展过程看,农业相关产业集结成群大多是为了获得利用纯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以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为主建立起来的有机产业群落。而且,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农业具有生物特性,再加上不同的农业区域由于历史、地理区位、自然禀赋、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农业产业集群更具有本地根植性,导致在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最初只能在某些地区集聚,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接着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为了追逐这一比较优势,在外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各种要素进一步向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区集中,从而使这种集群优势进一步强化。
2.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础上的分工合作需求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内在机制。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合作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加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一些生产职能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围绕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独立的、与农业密切联系的产业部门。一方面,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基本上由工业提供或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服务业提供的各种产品、技术和劳务越来越渗透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农业不再是独立的产业部门,已经离不开工业、服务业。另一方面,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相关的产业部门对农业的依赖性也大大加强。农业既是这些产业部门的销售市场又是原料供应者。它们之间,不仅在人力、资源、资金方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联系,而且还在生产技术上存在较为密切的投人产出关系。面对这种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对分工合作的期望很高。一方面,孤立的农户迫切需要与之关联的企业和研发等单位建立联系,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的服务、信息、技术等,形成规模经营,以减少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投资和直接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加工、销售、运输或研发对象的相关企业或机构也急需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及时、有保证地获取市场所需求的农产品,同样科研等支撑机构也能进行有效的研发或服务工作。这样,对分工合作的需求就直接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因为通过这种分工合作机制,农业产业集群体内的各个行为主体可以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以及金融等方面实现高效的网络化的互动和合作,形成集体行为的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信息的流通更为顺畅,加快观念、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缓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障碍,从而获取集体效率。
3.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上构建的集聚效应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市场决定力量。随着人们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需求结构更加复杂,一方面,使农业产业链的增值环节越来越多,一种农产品从研发、培植、生产到营销、运输所形成的价值链过程已很难由一家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相互关联性更强。这样,以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对象的企业要想获得规模经济,必须使市场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以避免重复谈判的成本以及非合作行为的出现。于是,与在地理标志基础上形成的农业产业相联系的大量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就积聚到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一个产业间分工协作的系统。这种积聚以区域内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源头,以一家或数家主导企业为核心,在外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纵向关联的产业群体。这样,随着农业产业的规模扩大,农业产业集群内的各个集群单元不仅可以享有单个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可以获得集聚经济。这种集聚经济本质上产生于不同企业在空间上一定规模的局部集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互补性,它是一种外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4.农业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形资产主体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无形资产,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受到有形资产的制约。从根本上说,有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的载体,而无形资产“武装”了有形资产,才使他们具有获得额外收益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树立了区域农业的形象、地位,影响了外部市场对区域农业的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脱离农业产业集群独立存在。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形成的基础;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能不断和持久地扩大影响力,更依赖于其有形资产--农业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农业产业集群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形资产主体,它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
5.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以其集聚效应强化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值,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集群,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过程中也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利用产业集群的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的增值作用,加快地理标志价值转移到产品上的速度,最后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区域地理标志品牌,使产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形象,具有集群从众效应和模范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性、独特性及制度赋予特定权利的经济资源或要素,对其他经济资源或要素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引导和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又将会保证、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品质、信誉与品牌,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以及产业集群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的发展,存在着互促相长的关系。
三、从产业集群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
从农业产业集群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目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仍处于产业发展四阶段中的初级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在这一阶段,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优势,即基于一国或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地理标志的优势,这很容易彰显产业成绩,但也非常脆弱,生产要素比较优势的降低或相对减弱很容易给产业发展带来重创,从而滋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如果一直坚持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将会使我国的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的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下,无法在竞争中取胜。实践中,许多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了商品的内在品质,致使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没有明显区别,传统的质量特点和信誉丧失殆尽。第二,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为不正当竞争孕育了沃土,会使一部分企业认为可以在地理标志范围内为所欲为,进而造成了近年来毒火腿事件、毒粉丝事件乃至于假冒龙井茶事件比比皆是。
2.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科学技术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只有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装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各个环节,产业集群才能有持续旺盛的生命力。而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具体表现在:第一,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截至2005年,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其中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保护民族精品,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支农”、“知识产权兴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集群理论与地理标志这样一个特定制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地理标志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而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反过来又会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本文将基于这种关联性来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的内在关联性
农产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走农业产业集群的道路,才能把资源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而地理标志为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价值平台。具体来说,农业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关联性:
1.优越的农业资源禀赋和悠久的人文品牌等准地理标志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准地理标志是指潜在的未经注册但是将来可以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业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很强的产业,农作物由于生长的特性,包括地质、气候、水文等内在的自然条件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类型、品质,使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再加上农产品储运的特殊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这种农业资源在地理空间分布的差异,决定了一些产业为了能充分利用农业资源这种准地理标志优势而集中到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形成农业产业集群。例如法国的香槟省、美国的玉米带。从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发展过程看,农业相关产业集结成群大多是为了获得利用纯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以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为主建立起来的有机产业群落。而且,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农业具有生物特性,再加上不同的农业区域由于历史、地理区位、自然禀赋、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农业产业集群更具有本地根植性,导致在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最初只能在某些地区集聚,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接着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为了追逐这一比较优势,在外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各种要素进一步向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区集中,从而使这种集群优势进一步强化。
2.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础上的分工合作需求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内在机制。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合作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加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一些生产职能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围绕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独立的、与农业密切联系的产业部门。一方面,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基本上由工业提供或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服务业提供的各种产品、技术和劳务越来越渗透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农业不再是独立的产业部门,已经离不开工业、服务业。另一方面,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相关的产业部门对农业的依赖性也大大加强。农业既是这些产业部门的销售市场又是原料供应者。它们之间,不仅在人力、资源、资金方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联系,而且还在生产技术上存在较为密切的投人产出关系。面对这种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对分工合作的期望很高。一方面,孤立的农户迫切需要与之关联的企业和研发等单位建立联系,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的服务、信息、技术等,形成规模经营,以减少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投资和直接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加工、销售、运输或研发对象的相关企业或机构也急需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及时、有保证地获取市场所需求的农产品,同样科研等支撑机构也能进行有效的研发或服务工作。这样,对分工合作的需求就直接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因为通过这种分工合作机制,农业产业集群体内的各个行为主体可以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以及金融等方面实现高效的网络化的互动和合作,形成集体行为的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信息的流通更为顺畅,加快观念、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缓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障碍,从而获取集体效率。
3.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上构建的集聚效应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市场决定力量。随着人们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需求结构更加复杂,一方面,使农业产业链的增值环节越来越多,一种农产品从研发、培植、生产到营销、运输所形成的价值链过程已很难由一家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相互关联性更强。这样,以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对象的企业要想获得规模经济,必须使市场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以避免重复谈判的成本以及非合作行为的出现。于是,与在地理标志基础上形成的农业产业相联系的大量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就积聚到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一个产业间分工协作的系统。这种积聚以区域内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源头,以一家或数家主导企业为核心,在外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纵向关联的产业群体。这样,随着农业产业的规模扩大,农业产业集群内的各个集群单元不仅可以享有单个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可以获得集聚经济。这种集聚经济本质上产生于不同企业在空间上一定规模的局部集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互补性,它是一种外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4.农业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形资产主体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无形资产,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受到有形资产的制约。从根本上说,有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的载体,而无形资产“武装”了有形资产,才使他们具有获得额外收益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树立了区域农业的形象、地位,影响了外部市场对区域农业的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脱离农业产业集群独立存在。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形成的基础;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能不断和持久地扩大影响力,更依赖于其有形资产--农业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农业产业集群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形资产主体,它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
5.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以其集聚效应强化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值,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集群,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过程中也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利用产业集群的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的增值作用,加快地理标志价值转移到产品上的速度,最后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区域地理标志品牌,使产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形象,具有集群从众效应和模范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性、独特性及制度赋予特定权利的经济资源或要素,对其他经济资源或要素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引导和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又将会保证、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品质、信誉与品牌,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以及产业集群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的发展,存在着互促相长的关系。
三、从产业集群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
从农业产业集群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目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仍处于产业发展四阶段中的初级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在这一阶段,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优势,即基于一国或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地理标志的优势,这很容易彰显产业成绩,但也非常脆弱,生产要素比较优势的降低或相对减弱很容易给产业发展带来重创,从而滋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如果一直坚持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将会使我国的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的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下,无法在竞争中取胜。实践中,许多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了商品的内在品质,致使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没有明显区别,传统的质量特点和信誉丧失殆尽。第二,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为不正当竞争孕育了沃土,会使一部分企业认为可以在地理标志范围内为所欲为,进而造成了近年来毒火腿事件、毒粉丝事件乃至于假冒龙井茶事件比比皆是。
2.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科学技术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只有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装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各个环节,产业集群才能有持续旺盛的生命力。而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具体表现在:第一,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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