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税负与利用外资的影响
摘要: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两税合一”的实施,将使广东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因税收优惠减少而趋于增加。但历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积累及良好的区位优势,使广东在吸引外资方面仍然具备相当强的竞争优势。可以乐观地预期,“十一五”期间广东利用外资仍将持续增长,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但引资格局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两税合一”,税收优惠,区位优势
一、引言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结束我国20多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法律并存的局面。该法律草案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新税法草案的出台势必改变各行业、各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的既定竞争格局,单纯的税收优惠将不再成为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招商引资的筹码。
对于“两税合一”,我国多数学者予以理论支持。张燕生、张岸元等(2006)就“两税合一”的宏观基础与利弊进行了分析,指出内外资企业不同税率所得税并存是我国开放初期对外资“需求饥渴”的产物,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实施“两税合一”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吴霖(2006)则对“两税合一”的主要障碍——影响外资论、影响收入论、改革时机论进行驳斥,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尽快实施,更有利于确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张鹏飞、刘锦凤(2006)从税制、税种、税收优惠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存在的差异,阐述了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利弊得失、涉外税制改革的对策,就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问题提出了统一税制、调整税收优惠、争取税收饶让的建议。与此同时,有少部分学者就“两税合一”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影响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吴建林(2006)从国内大型航运企业实际出发,提出加速“两税合一”;邵伟钰(2006)选取苏州分析“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和利用外资的影响,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措施等政策建议;李爽、
综观已有研究,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对“两税合一”实施后的影响理论分析者众,而真正进行深入量化评估预测者则鲜见。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与其它地区相比,长期以来政府给予了更多的政策性倾斜,新税法的政策性冲击势必更强,对其研究的结论更具有普遍意义。本文以该地区为分析对象通过对新税法实施后第一个五年中税负的变动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预测,以更有说服力的数据来证明“两税合一”的负面影响极其有限。
二、“两税合一”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税负影响预测
“两税合一”政策主要从两方面影响着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和企业的收入:一是名义税率调低造成企业收入的增加,二是规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收入的减少。
(一)名义税率下调的影响
两税合一后,新税法明确规定自
1.外资企业利润总额的测算
根据《广东省统计年鉴》(2001-2006)以及广东省国税局计统处有关数据,先计算重点外资企业实纳所得税税额占全部外资企业实纳所得税总额的比重,根据这千比重及重点外资企业的利润额可进一步推算出全省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总额(见表1)。
2.2008年至2012年全省外资企业利润总额及应交所得税税额测算
鉴于目前只能从2006年广东省统计年鉴中获得有关2005年重点外资企业利润额,而2006年相关数据尚不可知,故借助于2000-2005年的数据来测算2008至2012年(新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5年期)全省外资企业应交所得税税额,为此需先行测算出2008年至2012年的全省外资企业利润总额。对表1中全省外资企业利润总额进行时间序列数学曲线拟合,得拟合方程y=278.73+141.94t(R2=0.9)。预测结果见表2中第(1)栏。
根据表1数据加权计算得出2000-2005年广东省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5.5%,占名义税率33%的46.97%,即征收率为46.97%。假设对外资企业的各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进行调整,征管水平维持现状,实际负担率与名义税率的比例亦不变;名义税率改为25%,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11.7%。利用已推算出的外资企业利润总额,测算2008年至2012年名义税率为33%和25%时的外资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预测结果见表2中的第(2)和(3)栏。
3.税率变动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测算
进一步地,比较名义税率为25%时的所得税负担与名义税率33%时的所得税负担之差额,见表2的第(4)栏,该差额即为税率变动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从表2中第(4)栏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项目的清理,仅从名义税率下调而言,企业所得税改革会导致外资企业税负的减轻,2008-2012年外资企业每年减轻税负59.13亿元至80.71亿元,总计为349.60亿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的全省外资企业利润总额,可以分别按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来计算其应交所得税,并可计算这两者的差额,见表3中的第(4)栏。此差额实际是由两种原因造成:一是由于税收优惠;二是因偷漏税。由于选择测算企业利润总额的样本是重点外资企业,这些企业偷漏税的情况相对较少;同时,也考虑便于测算,因而将两者差额大体确定为税收优惠额。
新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以前的“全面优惠”转向“特殊优惠”,优惠的政策导向也由“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则广东省外企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必将大幅度减少。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
(三)“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整体税负的综合影响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两税合一”对广东省外资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可视为两方面作用的结果:一是名义税率下调使外资企业税负减少;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使税收优惠减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二者对比结果为“两税合一”的实施对广东省外资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即将表2第(4)栏的数据与表3第(5)栏的对应数据分别相加,得出“两税合一”后外资企业整体税负综合变动额,(见表4)。从表4可知,“十一五”期间新税法将使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17.52亿元。
三、“两税合一”对广东省后续利用外资影响预测
上述分析表明,“两税合一”客观上会增加在粤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广东省后续利用外资将因此而面临更多的挑战。但历年改革开放成果的积累及良好的区位优势,使其仍然具备相当强的竞争力。笔者的总体预期为,“十一五”期间广东利用外资仍将持续增长,但引资格局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一)总体投资环境不会发生大逆转
1.我国宏观投资环境及广东区域小环境正趋于优化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经由“为外资创造投资机会”阶段向“外资主动寻找投资机会”阶段转变,外资着重关注我国稳定的经济形势、逐步放松的经济管制和政府干预,以及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近年来由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的实施,以及长三角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的成长,广东面临前所未有的强大竞争压力。但广东业已积累起来的优于国内其他省份和地区的某些竞争优势,如雄居全国之首的经济实力、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广阔的市场容量、一流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客观上成为外商在粤投资的强有力筹码。
同时,广东诱人的区域合作前景也成为吸引外资的强磁石。目前,广东省的区域合作正经历着从狭义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的演变,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为广东与东盟贸易及投资双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广东正发挥着桥梁、排头兵和吸纳辐射作用。良好的区域发展前景使广东仍然为外商直接投资选址时重点关注的区域。
2.税收因子作用的弱化使“两税合一”政策的负面影响削减。
这一方面是目前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华战略性投资增多,投机性投资减少,从而投资选址更注重对其长期发展有益的因子;另一方面,中外政府间税收饶让协定一定程度的缺失使许多外资企业并非税收优惠的真正受惠者,从而不会过多关注税收优惠问题,而更注重东道国整体投资环境。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有限,不是决定因素。
(二)引资规模将总体呈持续增长态势
1.外资企业撤资的潜在沉没成本与其预期收益的比较
前述分析表明,“两税合一”、后广东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增幅不大,只要税负的增加额不高于其撤资的沉没成本,理性投资者必定会做出不撤资的决定。跨国公司注重长期投资,不会仅因所得税的适当调整而撤资,反而极有可能因投资环境的改善、产业链关联效应等因素而增资扩股。当前一些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外资企业,由于经合组织及我国周边国家平均税率均高于我国(越南除外),转投他国的选择余地较小,故撤资的可能性也不大。
2.非正常外资即“假外资”现象分析
“假外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设厂的我国企业资本。根据2006年对广东省投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情况统计,发现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几个主要“国际避税地”(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在对粤投资额上均居于前10位。两税合一后,期望以变更身份获得外资企业优惠税率的“假外资”失去了生存的空间,从而可能出现分化。原本就有在粤投资意愿,又通过“假外资”手段谋取额外税收优惠收益的外资,在“通道”被堵死后,仍然会出于长期发展战略而留在广东继续经营,这类外资估计在原“假外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剩余“假外资”则会因失去了生存空间,从而减少进入广东省的数量甚至消失。考虑到广东引资环境的优化将有利于吸收更多来自欧美等国的优质外资(目前广东省相关部门也正朝这一方向努力),以及现有外资可能出现的增资扩股情况,本研究总体的判断是,外资数量会出现短期的波动或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引资规模将呈持续增长态势。
(三)引资的产业与地区格局将更趋优化
“两税合一”对主要行业的影响各异。新税法实施后受益较大的行业包括银行、食品饮料、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这些行业原有实际税负高于新税法规定的25%;整体受益不大的行业,如造纸等行业;不能享受两税合一好处的行业,如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同时,新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取向也发生改变,新税法确定的主要税收优惠内容是:促进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与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因此,对于注重税收优惠的新增投资和新进入的外资企业来说,可能会在利弊权衡中更加关注对这些行业的投资。
同时,“两税合一”的实施,客观上缩小了广东省相对落后区县与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的税收优惠差距,而其自然资源丰富、土地租金与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得以彰显,从而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因此,“两税合一”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广东省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也有利于外资分布的地区结构优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通过上述分析,基本形成以下观点
1.“两税合一”后,如仅考虑名义税率下调的因素,“十一五”期间广东省外资企业的税负将降低;若进一步考虑合并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削减,则其实际综合税负将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
2.“两税合一”后,外资企业综合税负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广东省吸引外资的难度。但无论是从当前所处的宏观引资环境,还是从投资环境未来发展前景来看,广东省依然具备持续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税收因子作用的弱化也使“两税合一”政策的负面影响得以削减。因此,广东省后续利用外资仍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
3.在广东省后续引资格局中,预期大多数外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不会从广东省撤资,甚至会出于战略性考虑而增资;“假外资”则因税率调整而呈分化态势;欧美优质外资基于区位优势有增资的可能;考虑新税法税率的调整及税收优惠由区域导向转为产业导向,外资的产业流向与地区流向将更趋合理,产业结构与地区结构有望优化。
(二)政策建议
1.努力形成吸引外资合力,突出利用外资产业导向。政府应正视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内其他省市你追我赶的态势,正视新税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全省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管理部门共同推进吸引外资工作的开展。同时进一步明确提升质量、优化布局的产业导向,精选一批对优化产业有较大影响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优质项目作为引资的重点项目。
2.要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着力改变广东外资来源地区结构过度集中于中国港澳台和东南亚地区,以及集中于“无技术的工业化”国家与地区的状况,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吸引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技术含量较高的外资,以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3.加强山区和东西两翼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全省利用外资的协调发展。山区、东西两翼要充分发挥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自然资源丰富的优势,着力引进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外资项目。政府应出台吸引外资的相应措施,给予一定的投资政策鼓励,以促进外商在山区、东西两翼地区投资,形成全省多级、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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